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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應製作運動彩券經銷證,並應登載下列事
項:
一、經銷證號碼。
二、經銷商名稱。
三、負責人。
四、銷售處所。
五、銷售運動彩券種類。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
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