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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及第三款之專案補助款,得視實際需要,限定其支用範圍、支出用途或應優先辦理之施政項目及內容,受補助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前述限制規定者,中央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停撥或扣減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
前項補助經費之分配方式,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