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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應為獨立企業化之經營,其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當選為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投資事業所營業務
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人員、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
擔任之;有關董事、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