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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之金銀外匯,應一律存放中央銀行,其因業務需要,
有酌量保留或轉存其他銀行之必要者,應報經其主管機關核轉中央銀行同
意後辦理;如中央銀行認為有按期申報之必要時,並得通知按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