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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營事業之各項基金及營運資金,除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轉財政
部同意存放其他金融機構者外,應存放於國內之商業銀行、專業銀行或外
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分行。
財政部同意各國營事業之各項基金及營運資金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時,應
將副本抄送中央銀行。
國營事業應於開設存款戶時,將存放金融機構名稱、存戶名稱、存款種類
、存戶帳號及開戶日期報送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