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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中央銀行委託代理國庫之機構,收受國庫存款,除依規定應計付利息者
,及保留備付金外,其餘應轉存中央銀行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