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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券經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國庫券到期應付本息,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時,應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付,並於到期日,撥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