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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券經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應將已兌付之國庫券逐張在背面加蓋付訖作廢日戳及打洞,並應按期別、面額整理保管,於每六個月終了時,將應行核銷之國庫券一併彙總,逐包簽封,按期別編製核銷清單,經稽核單位查核無誤後,將核銷清單函送中央銀行,並以副聯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