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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券經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記名式國庫券申請信託登記時,應由國庫券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及受託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庫券、相關證明文件及印鑑卡,加蓋印鑑向原經售機構辦理。
前項申請經由原經售機構核對後,於國庫券上載明信託財產並加註日期,列印「記名式國庫券信託清單」備查。
前二項規定於信託關係變更或消滅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