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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地區支付處員工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凡辦理信用保證之任一員工,因詐欺或不誠實行為致使國庫或地區支付處
公有財物遭受直接損失時,由該處洽請中央信託局按規定賠償,如賠償金
額低於公有財物損失金額時,其不足之數,仍應由各該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