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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地區支付處員工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投保費率規定如左:
一、直接與財務有關人員:
(一) 主管或經辦驗封印鑑人員、核將憑單內容與查封餘額及登記人員,
月費率萬分之二.五。
(二) 主管或經辦國庫支票保管、簽開、封發、郵寄等有關人員,月費率
萬分之二.五。
(三) 主管或經辦事務人員、出納人員、及財產管理人員,月費率萬分之
二.五。
(四) 其他類似性質人員月費率萬分之二.五。
二、間接與財務有關人員,以不兼任第一款所列職務者為限:
(一) 主管或經辦主計人員月費率萬分之1.五。
(二) 其他類似性質人員月費率萬分之一.五。
三、不屬前兩款之人員,經地區支付處處長認為有投保之必要者 (以不兼
任前兩款所列職務者為限) 月費率萬分之一。
前項每年應繳付之保費,由地區支付處負擔,一次或按月繳付中央信託局
產物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