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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各支用機關之支出,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係指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支出機關,依會計法及各該會計制度規定,按期產生之各項支出之月報及其年度會計報表,應以一全份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