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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
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載明於國庫支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