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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將收入總存款
及特種基金存款之收付,各分別年度,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彙造收支日報
表,送公庫主管機關,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並由公庫主管機關報告
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收支日報表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