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人員調離存保公司至其他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但調任至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任職者,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任職事業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轉帳,指由存保公司結算之保留年資及帳額,通知任職事業機構,並將已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事業機構,於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事業機構全數負擔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