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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並停止依第七條、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應予保留,並由存保公司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於事業人員退離(職)時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發給之。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收回之離職人員公提儲金本息撥作退休基金;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依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
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金經費,依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資遣費由存保公司用人費總額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