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