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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存保公司或本會。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