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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事業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其他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但前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事業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事業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事業人員死亡而無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存保公司申請發還原繳付之自提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歸屬存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