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人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