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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薪額。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薪額。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