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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考核列甲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由存保公司依企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
存保公司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核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
二、參加公務人員或存保公司辦理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曠職(工)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其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各項假別日數。
六、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或存保公司聲譽,有具體事實。
存保公司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減少或調整之工作時間。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存保公司人員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核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存保公司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