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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乙等者,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列甲等之人數,應與所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合併計算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列甲等人數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