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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構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人員職稱,不受第四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前項人員,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得隨時予以免職;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離職時,應隨同離職。
各機構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其進用及離職應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