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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嘉南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機)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等保稅區區內事業之監管。
七、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進出口貨棧之監管。
八、安平港、布袋港及臺南機場之巡緝。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