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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