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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竹圍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一般、快遞、機邊驗放及自由貿易港區進出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艙單處理及報單、貨樣管理。
五、轉運、退運貨物之處理。
六、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及聲明放棄貨物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