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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收件、申報及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
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與股利憑單之申報收件及更正。
三、扣繳與非扣繳資料查核、通報及更正。
四、租賃所得檢舉案件之調查。
五、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查核及財產交易損失證明之核發。
六、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七、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申報收件、櫃檯化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相關證明書之核發。
八、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
九、綜合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