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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管理課掌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孳息收入、被占用地處理業務;分三
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出租案件之核辦。
(二)出租案件終止租約收回補償之核辦。
(三)出租耕地、養地之終止租約後,地價補償之核算。
(四)基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辦。
(五)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之核辦案件。
(六)租賃糾紛、訴訟、訴願案件之處理。
(七)每木調查伐木計畫之編報、函洽及統計。
(八)出租案件之訂約、領約。
(九)國房私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出租案件繼承、過戶、換約、換約續租之核辦。
(十一)出租資料之查復。
(十二)縣市政府移交代管土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三)租約標示變更之通知。
(十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出租案件之核辦。
(十五)關於出租案件之電腦化。
(十六)其他有關出租案件之處理。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計算申租案使用補償金及租案租金。
(二)計算過戶違約金。
(三)計算申購案使用補償金。
(四)郵政劃撥單之核對與寄發。
(五)承租人繳納租金(含郵政劃撥單繳納)填開統一收據。
(六)現場代收租金。
(七)出租土地出售異動作業。
(八)催租函之列印與寄發。
(九)欠繳租金支付命令之填發。
(十)每日孳息收入報表之列印。
(十一)出租案之租金檔維護。
(十二)郵政劃撥單之產生作業。
(十三)統計孳息收入統計表。
(十四)統計檔之維護作業。
(十五)統計出租房地之孳息收入。
(十六)辦理繳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十七)農林產品之處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租案之孳息繳納作業事項。
三、第三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
(二)被占用案件之訴訟排除。
(三)國有房屋與國有土地上非國有房屋毀損案件之處理。
(四)申請通行案件之處理。
(五)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成果月報表。
(六)追收被私人占建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補償金之月報。
(七)被占用案件使用補償金之計算及通知。
(八)註銷申租案使用補償金之計算。
(九)註銷申購案使用補償金之計算。
(十)占用案使用補償金退補之核辦。
(十一)使用補償金之定期通知及追繳。
(十二)追收欠租訴訟案件之執行。
(十三)追收使用補償金支付命令之填發。
(十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管理之處理。
(十五)採取土石案件之核辦。
(十六)關於被占用地處理業務之電腦化。
(十七)處理施設水利建造物之申請案。
(十八)處理時效取得地上、地役權之申請案。
(十九)承接他機關業務中有關保安林、經濟林造林撫育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財產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