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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處分課掌理國有財產之標售、標租、撥借用、公用土地管理、讓售業務;
分三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標售國有非公用動產、不動產之簽准。
(二)現狀標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報核。
(三)標售公告之登報。
(四)委託標售案之售價徵詢。
(五)標售底價超過稽察限額函徵審計部同意。
(六)開標紀錄之報備。
(七)標售案通知審計部及副知有關單位。
(八)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依限表示是否優先購買。
(九)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依限繳款。
(十)委託標售房地得標證明書之核發。
(十一)標售動產、不動產之產籍異動事項。
(十二)標售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十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標售。
(十四)銀行同意貸款之簽辦抵押權設定與登記案件。
(十五)國有非公用有價證券之處理。
(十六)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之委託標售。
(十七)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之報核。
(十八)招標設定地上權招標公告之登報。
(十九)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之開標紀錄整理與報核。
(二十)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函報審計部及副知有關單位。
(二十一)招標設定地上權案得標人依限繳款之通知。
(二十二)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簽訂契約書。
(二十三)以招標方式委託管理案件之公告、開標事宜。
(二十四)致地政機關設定地上權備查函之核發。
(二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之產籍異動事項。
(二十六)設定地上權糾紛、訴訟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二十七)標租土地之核辦。
(二十八)標租公告之登報。
(二十九)標租開標紀錄之整理與轉報。
(三十)標租案得標人依限繳款之通知。
(三十一)標租訂約之通知。
(三十二)會同得標人點交標的物。
(三十三)標租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三十四)關於標售、標租業務之電腦化。
(三十五)其他有關標售、標租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請撥用案件之處理。
(二)申請借用案件之處理。
(三)奉准撥用、借用房地之處理。
(四)地方政府公共工程需用土地通知派員協調案件之處理。
(五)申請撥用、借用案件先行使用之擬辦。
(六)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勘查及擬辦。
(七)國有財產報廢案件之擬辦。
(八)奉准撥用公用財產之管理。
(九)撤銷撥用案件之處理。
(十)關於撥、借用業務之電腦化。
(十一)其他有關撥、借用事項。
三、第三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售價收入分配預算之執行。
(二)不動產專案讓售案件之報核。
(三)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讓售不動產案件之報核。
(四)其他各類不動產讓售之核辦。
(五)受託或委託併同處理房地之核辦。
(六)已奉准讓售或專案讓售案依限繳款之通知。
(七)產權證及土地、建物權狀之核發。
(八)致地政機關出售房地備查函之核發。
(九)申購人補正、領證之通知。
(十)註銷申購案。
(十一)讓售價格超過稽察限額案之處理。
(十二)讓售不動產之產籍異動事項。
(十三)讓售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十四)工務機關調處畸零地、裡地合併建築案之處理。
(十五)徵詢優先承購案件之處理。
(十六)讓售租用房地分期付款案件之核辦。
(十七)分期付款申請提前繳清案件之處理。
(十八)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更正或遺失補發。
(十九)分期付款之簽約及簽辦抵押權設定與登記。
(二十)讓售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
(二十一)已完成出售之不動產報院備查案。
(二十二)工商綜合區或山坡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之核發。
(二十三)國有財產交換產權案件。
(二十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贈與案件之報核。
(二十五)國有放領土地之篩選、報核。
(二十六)關於讓售業務之電腦化。
(二十七)其他有關讓售案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