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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等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地區辦事處合於左列標準五種以上者,得列為一等處:
一、轄區設籍人口達六百萬以上者。
二、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達二十五萬筆以上或面積達八萬公頃以上者。
三、轄區內國有公用土地達五萬筆以上或面積達二萬五千公頃以上者。
四、年度接管登記、勘查、複丈分割之土地達四萬五千筆以上者。
四、年度讓售、標售、撥用土地達五千筆以上者。
五、出租土地達一萬五千筆以上者。
六、年度孳息及售價收入達二十五億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