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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基金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之支出。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之支出。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之支出。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