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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證券商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證券商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證券商設立、合併、讓與、停業、終止營業等申請許可與證照核(換)發、變更登記、財務業務查核及投資人陳情案件之處理。
三、證券商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經紀、國際業務與證券商兼營業務、他業兼營證券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四、證券商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制度之規劃。
五、證券商申請上市(櫃)之制度規劃與其募集及發行證券之審查。
六、證券商業務人員登記、訓練與資格測驗等人員管理事項之規劃,與證券商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七、證券市場國際化政策之推動及宣導;與各國監理機構、國際證券、經貿組織交流活動之參與及業務往來合作。
八、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證券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其投資證券之監督及管理。
九、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業務與洗錢防制、打擊資恐事項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證券商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