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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現任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到職之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到職之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