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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二、關於會員間共同業務規章及會計處理原則之訂定及解釋等事項。
三、關於辦理會員機構之查核及輔導等事項。
四、關於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五、關於會員業務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六、關於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測驗、登記與資格審定等事項。
七、關於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八、關於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九、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本法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十一、關於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