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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會為前條之查核時,發現其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查核,並予輔導。
公會專案查核後,應即為下列之處置,並將查核結果報金管會備查: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即報金管會處理。
二、發現違反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輔導信託業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