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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會應訂定會員機構辦理信託業務之自律公約,並報金管會備查及督促會員確實執行之。
前項自律公約應包括會員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廣告促銷以及客戶權益保障等共同事項之規範。
會員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人誤信得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二、對於過去績效為誇大宣傳或為攻訐同業之廣告。
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依法令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會員有前項情形者,公會應命其更正並對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