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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代表全體受益人執行下列職責:
一、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二、受託人有違背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經受益人之請求,得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選任新任受託人。
三、經受益人之請求,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
四、其他依法令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