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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
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金融、證券及外匯等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其他無從收受終止契約之請求或給付價金之特殊情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