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前項受益證券應予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
二、信託業之名稱、地址。
三、受益人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
四、發行單位價格、費用及稅負。
五、受益人終止契約時信託資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六、受益權之轉讓方式。
七、受益權單位淨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
八、受託人報酬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