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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遷移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遷移之地點。
二、遷移之主要理由。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擬遷移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公司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公司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