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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信託公司增設分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之地點。
二、擬辦理之業務項目。
三、該公司最近三年營業概況及分公司擴充情形。
四、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人口、工商數及經濟金融概況。
五、市場環境評估(含對國內金融市場與經濟環境、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同業經營與競爭情況及客戶屬性等分析。)
六、該分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七、該分公司組織結構、人員培訓與配置及相關設施。
八、該分公司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利基及行銷策略。
九、該分公司未來三年營運量與損益預測(須列示預估基礎及重要基本假設)。
十、最近三年所設分公司之業務狀況暨其申請設立時原預估數之比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