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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信託相關法規受處罰鍰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二、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四、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
五、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但開始營業未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六、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及稽核有嚴重缺失者。
七、最近一年內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安全事故,其情節重大者。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顯欠周延妥適者。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