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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信託公司申請設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或持股不符第五條規定者。
二、發起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不符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之事項而未辦理者,或其情形不可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之虞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