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