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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秘書室辦理本局文書、事務及計畫、研考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文稿之審核。
(二) 機要事務之處理。
(三) 印信之典守。
(四) 文書之收、繕、校、發之管理。
(五) 檔案之管理。
(六) 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措施之彙編
(七) 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與記錄。
(八) 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業務之規劃與推行。
(九) 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十) 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十一)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庶務、財產及物品保管。
(二) 現金、票據之出納及保管。
(三) 公教住宅之協調分配。
(四) 技工、工友之管理。
(五) 其他上級交辦及不屬各組、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