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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稅組掌理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保稅物品之通關及稅捐記
帳等事宜。分設二課、六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業務課掌理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外銷品進口原料稅捐記帳廠商進口
案件之處理等事項。分設三股辦事:
(一) 業務一股:
1 保稅工廠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登記與管理。
2 保稅倉庫保稅貨物進出倉業務之處理。
3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二) 業務二股:
1 外銷廠商申請辦理自行具結記帳之核辦。
2 授信機構擔保記帳原料進口案件之處理。
3 廠商自行具結記帳原料進口案件之處理。
4 退稅與繳稅分離申請緩繳案件之處理。
5 核發貨物稅證照。
6 稅捐記帳口報單之放行。
7 進口報單副本之核發、補發、更正及勾稽。
8 視同進出口報單副本之核發、補發、更正及勾稽。
9 保稅業務費之徵收。
(三) 業務三股:
1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進口報單、視同進出口報單之收單、分類估
價、放行及稅捐記帳進口報單之收單、分類估價。
2 各項稅費之代徵。
3 輸入了可證及其他證件之核銷。
4 短裝、短卸、破損、規格不符,品質不良等案件之處理。
5 來貨申報不符及無證案件之處理。
6 異議案件之處理。
7 保稅工廠原料進口及產品內銷案件之處理。
8 本地補稅案件之審理。
二、查核課掌理保稅工廠及保稅物品之管理等事項。分設三股,各股之職
掌如左:
(一) 保稅工廠設立之勘查、輔導及接管。
(二) 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及接管盤存統計表之審核。
(三) 保稅工廠帳冊及有關單證之查核。
(四) 抽查保稅工廠之庫存數量及辦理年度盤存。
(五) 審核及抽核盤存統計表及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
(六) 辦理保稅工廠之撤銷盤存及結算。
(七) 保稅工廠帳冊表報及出廠放行單之驗印。
(八) 保稅工廠廠外加工案件之核准、銷案及查核。
(九) 視同進出口保稅原料、物品之工廠驗放。
(十) 撤銷保稅工廠保稅物品之監管。
(十一) 保稅工廠區內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勘查及監管。
(十二) 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災變案件之審核及處理。
(十三) 保稅工廠申請租用廠外倉庫案件之受理及勘查。
(十四) 供試驗、展列用製品申請出廠案件之審核及處理。
(十五) 公文函件之收發、登記及歸檔,查核用報單副本之收受、整理及
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