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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倉棧組掌理轄區內貨櫃 (物) 之查核及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之監管等事
宜。分設二課、九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倉庫一課掌理轄區內貨櫃 (物) 之查核及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 (含
油槽) 等之監管事項。分設五股辦事:
(一) 倉庫一股:
辦理轄區內貨櫃 (物) 之查核工作。
(二) 倉庫二至四股:
1 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貨櫃集散站設立之勘查及監管。
2 內陸貨櫃集散站及倉棧之巡察。
3 貨物抽樣、看樣、公證、重新包裝及打包之監視。
4 進口貨物 (櫃) 短卸、溢卸及破損貨物之簽證。
5 進出口貨物加做或更改嘜頭、箱號之監視。
6 開放倉棧業者自主管理業務項目之抽核。
7 貨櫃裝卸作業之監視。
8 退關或主銷報關出口貨物之簽證與出棧 (站) 監視。
(三) 倉庫五股:
1 進口廢金屬申請進棧 (場) 之審核。
2 卸存場內廢金屬之監管。
3 破壞貨品之監視。
4 放行提貨之抽核。
5 扣押貨物之監管。
二、倉庫二課掌理內陸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及保稅倉庫之監管等事項
。分設四股辦事:
(一) 倉庫六至七股:
辦理事項與倉庫一課倉庫二至四股同。
(二) 倉庫八股:
辦理事項與倉庫一課倉庫一至四股同。
(三) 倉庫九股:
辦理事項與倉庫一課倉庫二至五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