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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稽查組掌理港區船舶抄查、船邊貨櫃抽核、通商口岸 (包括港區、錨地及
其臨近水域) 巡邏查緝、關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等事宜。分設
四課、十四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巡緝課掌理通商口岸 (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 巡緝業務。分
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 辦理轄區內巡邏、監視、駐船等查緝事項。
(二) 監控轄區內船隻動態及其上、下船人員所攜帶物品之查核。
(三) 船隻裝卸貨物之抽核。
(四) 船舶機件送修及機具進出港區之檢查。
(五) 卸駁貨物之加封。
(六) 「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之驗對。
(七) 其他交辦之任務。
二、檢查課掌理船舶抄查及船邊卸岸貨櫃抽核等事項。分設四股辦事:
(一) 檢查一至三股:
1 進出口船舶之抄查。
2 船邊卸岸貨櫃抽核。
3 繕製緝私報告、偵訊筆錄、點交私貨。
4 其他臨時交派之查緝任務。
(二) 檢查四股:
1 海運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稅放及處理。
2 調岸船員行李之押運、檢查、稅放及處理。
3 船員回航攜帶自用行李物品之押運、點驗處理及驗 (稅) 放。
4 查扣及退關物品之處理。
5 逾期不退運、不繳稅應稅物品及放棄物品之處理。
6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督察課掌理船舶進口理船、出口結關艙單申報及船用物品船邊驗放等
事項。分設四股辦事:
(一) 督察一股:
1 進口船舶理船。
2 進港船舶動態之掌握。
(二) 督察二股:
1 船舶結關單證之審核、艙單鍵輸費、助航服務費之徵收及結關證
之簽發。
2 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登記表之簽發。
3 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報告單之建檔。
4 出口艙單之核銷。
(三) 督察三股:
1 受理船隻掛號。
2 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3 轉運申請書核銷及處理。
4 受理進口貨物短溢卸報告之核備。
5 實到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之處理。
6 逾期不報關處理紀錄之繕具及移送。
7 各種准單之核發及規費證之稽銷。
(四) 督察四股:
1 船舶用品之船邊驗放。
2 進出口貨物與保稅貨物之押運與監視加封。
3 保稅運貨工具之勘察。
4 受理船上加封司多物品之發放。
5 關產之管理與維護。
四、海務課掌理通商口岸 (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 巡邏查緝、關
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職掌如左:
(一) 通商口岸 (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 巡邏查緝及港區工作船
臨檢等事項。
(二) 關艇及其人員 (含技工) 之管理。
(三) 關艇歲 (維) 修及驗證事項之辦理。
(四) 本局無線電 (話) 台設備之監理及器材管理修護事項。
(五) 密碼 (語) 電務事項。
(六) 查緝指揮情資傳遞。
(七)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