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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本機關政風工作、機密維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協辦安全防
護等事項。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股:
(一) 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蒐編及訂定相關政風工作實施計畫。
(二) 政風法令之宣導、執行及表提優良政風事蹟。
(三) 預防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追蹤、管制、研析貪瀆案
件及政風將狀況,訂定具體改進防弊措施。
(四) 發掘貪瀆不法,查察作業違常單伭及生活違常員工及稽核易滋弊端
之業務。
(五) 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事項。
(六) 政風工作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檢討分析。
(七) 訪查商民並依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八) 各項採購營繕工程事項之稽核。
(九) 受理檢舉政風案件及調查處理。
(十) 辦理上級機關或首長交查、交辦之政風案件。
二、第二股:
(一) 受理以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二) 公務機密之維護、檢查及洩密案件之查處。
(三) 協助總務單位辦理安全防護事項。
(四)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五) 政風人員人事作業及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政風工作事項。